吉安市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行为打击力度,规范职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赣建金[2019]9号)、《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违规使用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违规使用包括违规提取和违规贷款两种情形,本办法所称“违规提取”是指违反吉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提供虚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提供虚构购房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合同;
(三)提供虚构增值税发票、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税收完税证明等票据;
(四)提供虚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五)提供虚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令)、银行还款记录、无产权房证明等证明;
(六)提供虚构自建、大修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审批材料;
(七)提供其他虚假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吉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规贷款行为:
(一)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不动产权证等政府部门证书办理楼盘项目贷款准入业务;
(二)提供虚构婚姻信息;
(三)提供虚构产权证书、票据等信息;
(四)提供虚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提供虚构身份证明;
(六)提供虚构劳务关系、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七)提供虚构购、建、拆迁房的合同、协议、批文等;
(八)提供虚构担保信息;
(九)提供虚构房屋买卖合同;
(十)提供虚构业务办理委托函、公证书;
(十一)提供虚构征信报告、查房证明;
(十二)冒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签字;
(十三)提供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五条 管理中心发现申请提取或者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有疑是违规使用行为的,应暂停业务办理和留存全部原始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决定予以立案的,管理中心应当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调查。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调查终结,管理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使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违规使用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
(二)违规使用行为不成立的,应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三)违规使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管理中心确认申请人违规使用行为属实的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管理中心可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违规使用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良行为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额退回违规使用资金;
(三)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属纪检监察机关;
(四)自违规使用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停止办理提取、贷款、转出、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等业务(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登记指中心将违规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行为记入业务管理系统,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退回违规使用资金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使用资金。退回资金时间应在申请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开发商、中介机构和个人,管理中心将其列入机构“黑名单”,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停止与其业务合作,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中心向市人社局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管理中心登记其征信不良记录并向房地产等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报所在地政法委,列入“扫黑除恶”对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按管理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使用资金的,管理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前停止办理提取、贷款、转出、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等业务(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违规使用资金;
(三)违规使用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
第四章处理终止
第二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须本人书面申请,管理中心删除申请人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登记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全额退回违规使用资金;
(三)管理中心已追回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申请人违规使用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中心授权办理业务,将业务系统登录密码告诉他人、委托他人或为他人办理业务造成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职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或者参与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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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决定书
吉房金字处理决定【 】 号
xxxx:
申请人xxxx,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 向我中心处提出申请,******描述事实问题
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向我处提供的资料不属实,存在欺诈的行为,违反《吉安市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行为处理办法》第 条 款的规定,属于(违规提取,违规贷款)的行为。
现依据《吉安市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行为处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对我中心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此决定决定书的3日内书面向我处提出异议申请,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