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地下停车位的权属?
A:
【规定】《通知》第一条规定: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建设且未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置的车库(位)决定出售、出租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车库(位)区域、类别、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解读】业主可通过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公告的规划设计图纸以及测绘报告,了解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以便对购买、租用地下停车库(位)做出决定。规划设计为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并且未计入公摊的可购买、租用。市发改、房管、市场监管、人防、规划等部门将适时公开小区范围内车库(位)区域、类别、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Q:
买了地下停车库(位)由哪个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A:
【规定】《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了车库(位)权属登记机构。人防车库(位)之外的普通地下停车库(位)、机械式停车位随开发项目一并通过竣工联验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解读】业主购买了地下停车库(位)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地址在:赣西大道与长林路交叉路口北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Q:
人防车位能不能出售、附赠?
A:
【规定】《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防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投资者可通过出租受益,但不能进行出售或附赠。
《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防车库(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或附赠,一次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人防车库(位)已出售、附赠或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由人防部门责成人防车库(位)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人依法依规进行改正;
【解读】有开发商将人防停车位非法出售或附赠给购房者,还有开发商将人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一租就是几十年,相当于变相出售,这些都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人防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改正。
Q:
地下停车库(位)出售、出租价格如何制定?
A:
【规定】《通知》第二条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商品房均价、车库(位)成本等因素,尽快制定关于住宅小区车库(位)出售、出租和停车服务管理收费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投资建设单位合理制定本项目租售价格及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努力寻求租售双方合理的价格平衡点,有效促进车库(位)的利用,缓解停车压力。
【解读】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地下停车库(位)出售、出租价格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车库(位)价格虚高的问题。我市将采取将开发商是否按照指导定价对地下停车库(位)出售、出租情况纳入诚信系统等措施以督促开发商依法依规经营。
Q:
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地下车库(位)权属登记?
A:
【规定】《通知》第六条规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加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全市住宅小区车库(位)规范管理工作。
【解读】待市价格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税务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后,预计7月即可正式开始办理地下车库(位)权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