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西房资金发〔2018〕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10月1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和西安市资金管理中心三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6]90号),通知明确了单位缴存住房补贴的相关程序,在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有些全额拨款单位,缴存住房补贴款时,没有和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清册进行核对,根据财政拨款多少直接划入中心专户,因为差额资金的原因,不能将资金及时记入个人账户。
2、有些差额单位,不能及时将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同时划入中心专户,导致财政资金挂账时间较长。
3、有些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资金已缴存到中心账户,有的长达5年时间,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自筹资金无法筹足缴存,财政资金长期挂账。
4、有些单位资金已上划至中心,但不能按《通知》要求及时提供清册,不能及时记入个人账户。
5、中心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补贴业务网络可以查询已审批的住房资金清册,如果单位上划资金和清册金额一致,按照西安市行政效能的精神,无需单位再到中心交付纸制住房补贴清册,中心收到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自行打印审批清册,单位不再给中心提供纸制清册,当日就可将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住房补贴资金挂账较多,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及践行西安市行政效能精神,对2016年10月14日(市房发[2016]90号)文中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特下发此通知。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说明
本次政策调整事项,是为了解决住房补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优化办事流程,以最快的速度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首先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的住房补贴清册进行核对,确认资金和清册完全一致后,将资金及时上划至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资金后,从房屋改革管理平台直接下载已审批通过的住房补贴清册入账,单位不再给中心指定银行提提供纸制清册。
此条明确了全额拨款的单位,及时准确上划住房补贴资金的要求,为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提供了保证,并且明确了资金和审批清册一致的条件下,单位不用到中心提供纸制审批清册。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及时将自筹资金一并划转到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之和应与住房补贴清册完全一致。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资金后,从房屋改革管理平台直接下载已审批通过的住房补贴清册入账,单位不再给中心指定银行提供纸制清册。
此条明确了差额拨款单位要按照《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及时将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一并上划,明确了资金和审批清册一致的条件下,单位不用到中心提供纸制审批清册。
(三)差额拨款的单位,确实因经营原因自筹资金无法到位的,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及时上划至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经单位申请房改办同意后,以财政拨付资金为依据重新造册,单位需要提供房改办审批盖章的住房补贴清册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此条明确了差额拨款单位,因经营困难无法支付自筹资金的,经房改办审批,可以将财政拨付部分先行记入个人账户,解决财政资金长期挂账的问题。
(四)缴存单位上划的住房补贴资金大于补贴清册金额时,单位须提供房改办审批盖章的住房补贴清册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多余资金原渠道退回单位。
此条是针对以前遗留问题和今后有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
(五)缴存单位上划的住房补贴资金小于补贴清册金额时,单位应及时补足差额。单位长期不主动缴存差额资金,致使中心暂存款形成长时间挂帐的,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将暂停缴存单位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月补申报工作。
此条是针对以前遗留问题和今后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所作的要求。并且对不按照要求补足差额的单位将要采取的处罚措施。
(六)关于政策咨询渠道
本政策解读的未尽事宜,可通过西安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咨询。
(七)关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各住房补贴缴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