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1970-01-01 08:00:00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等设备对行政许可(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真实、合法、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确认)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确认)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人社服务大厅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确认)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确认)、不予许可(确认)、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行政许可(确认)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确认)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确认)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确认)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确认)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行政检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六)实施鉴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