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铁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的解读

1970-01-01 08:00:00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结合铁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铁路职工)工作和租房需求实际,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月22日,下发《关于铁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范铁路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铁路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职工本人(申请人,下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明确铁路职工租房提取办理部门

铁路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至铁路分中心办理。

三、明确铁路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

铁路职工本人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持以下资料:

(一)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职工工作所在地为贵阳市的,无需提供)。

(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铁路职工版)》(现场填写)。

四、规范铁路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铁路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中心租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中心规定额度。

五、通知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2日起实施。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 关于铁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