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贵阳贵安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融合发展,统一住房公积金标准。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0〕1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20〕12号)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54号),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非铁路职工)租房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非铁路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铁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房提取条件
铁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内(工作所在地为贵阳市或贵安新区的,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下同)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政策调整时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54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