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管规〔2019〕4号 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8-14 17:33:00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南金管规〔2019〕4号

 

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工以购房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住房的房屋权属在办理前一年内(12个月)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的,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一年后(12个月)才能就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