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2019-12-25 15:33:00

 

一、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政策背景?

答复:近年来,自治区相继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号)等文件。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探索研究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同时,根据南宁市有关工作任务要求,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参照自治区模式选择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作为试点单位启动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政策依据?

答复:(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9〕12号);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9〕13号);

(三)《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5〕83号);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号)。

三、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考虑和基本框架?

答复:由于薪酬分配制度政策性比较强,相应政策为自上而下实施,所以《试点方案》的制定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行文框架和内容设置上,总体参照桂人社发〔2018〕1号的相关内容及表述形式;二是在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上,紧密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经费保障、申报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提出了本市的要求。在结构框架上《试点方案》分为五个大点:

第一大点为“总体要求”,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两个部分,明确了总体指导思想,以及“坚持价值导向”、“坚持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个基本原则。

第二大点为“试点单位及对象”,明确试点单位及涉及的对象范围。

第三大点为“试点时间”,明确试点的时限。

第四大点为“改革措施”,分为“自治区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形式”、“保障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报酬”、“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高层次人才经费保障”等七个改革措施。

第五大点为“组织实施”,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试点单位的职责权限以及方案的解释权限。

四、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试点范围和对象?

答复: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敏感问题,试点对象需要严格把控,范围不宜过大。鉴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是南宁市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具有代表性,为做好下一步全面推行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并为下一步推行工作积累经验,南宁市选择了该单位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为该单位现有或拟聘用的经过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切实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也可以申请列入试点单位。

五、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内容是什么?

答复: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偏低,与其贡献不相匹配,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甚至造成了人才流失严重。为改进这种状况,按照国家、自治区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允许试点单位作如下试点改革:

一是赋予试点单位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给予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现行事业单位常规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收入分配方面更多的自主分配权,形成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允许突破现行常规分配制度标准,试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行优秀人才协议工资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9〕1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行按项目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9〕1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的通知》(南国资规〔2018〕1号执行。

二是试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规定时间内不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降低薪酬标准,甚至解除合同。

三是为便于管理,试点对象中的在职在编人员,不再参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但要保留人员的档案工资以作为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以便于人才流动。

四是为不影响其他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试行人员的工资收入单独核定,台账管理、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

五是经费来源。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来源渠道筹措资金,如有困难,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提出经费来源筹措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市人社局、财政局专题研究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时间?

答复:为确保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及时推行,便于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及工作指标评价,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作为试点时间。但是因为科研项目时间有其特定的时限,不一定能在1年内完成,为了保障相应工作推进,若试点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资合同的期限长于试点时间的,合同可存续至合同终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