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2016-12-22 09:5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图书资料的管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升中心整体文化素养,保证中心阅览室图书资料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中心阅览室,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造册、借阅工作,保持图书室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鼠、火、水等安全工作,保证图书资料的整洁,防止图书遗失。
    第三条 图书资料室收藏的各类图书、杂志及各种文字、音像资料,系中心公有财产,只限于中心工作人员借阅,不得向外单位人员出借。
    第四条 中心职工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免费办理借阅证;职工离职前应主动到办公室注销本人借书证,并将所借书刊还清。
    第五条 图书借阅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8:30-18:00,周末及节假日不开放。
第二章 借阅规则
    第六条 借阅人凭借书证借阅图书,并填写《图书借阅登记表》,借书手续不得代办;妥善使用和保管所借图书,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七条 借阅图书资料一次不超过2册,借阅时间每本书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长借阅时间的,应补办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八条 借书证应妥善保存。如遗失,须立即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挂失,并将所借书刊还清,于3日后补发新证。如不及时挂失,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借阅书刊应当爱护,不得污损(如撕页、划线、写字、污迹等)、遗失。污损等违章行为按图书原价予以赔偿;如有遗失,则按图书的原价赔偿;遗失多卷书的一册或数册,按全套图书的原价赔偿。
    第十条 借出的图书、资料,如遇工作需要,借阅者应及时归还。
第三章 阅览规则
    第十一条 中心阅览室仅对中心干部职工开放,凭本人借书证进入阅览室。 
    第十二条 阅览室陈列的书刊凭借书证借阅,但每次仅限1册,阅后必须交管理人员归还原处,不得随便乱放。
    第十三条 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禁止吸烟、吃零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并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上述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