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现将《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4日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的有关规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修订)》,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第三条 凡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单位介绍信、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鉴定报告、住院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第四条 强化日常审核,预防骗提套取行为。
(一)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提取前台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对出具虚假材料但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的,提取前台一经发现,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能够当场认识错误行为并终止骗提套取行为的,没收该职工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不予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建立骗提套取行为失信人员名单制度
(一)对出具虚假材料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由办理该笔业务的分支机构派出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对当事人骗提套取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调查表”)。
(二)对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发现违规事实时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者已经死亡,并销户提取的职工除外),由办理该笔业务的分支机构派出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对当事人骗提套取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制调查表。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调查人员可以依据调查核实的现有材料作出合理判断。
(四)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当事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各分支机构可通过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前来签字确认。当事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函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如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予配合签字,或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均无法联系的,各分支机构可以调查事实为依据,形成调查结论。
(五)各分支机构依据调查结论提出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建议,并将建议名单附调查表集中上报中心计划归集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由各分支机构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录入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第六条 骗提套取行为责任追究
(一)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将当事人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人员名单的同时,须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将已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原账户内。
(二)凡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在本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中心为职工出具的所有缴存证明均如实反映该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为职工办理外部转移业务时,也如实反映该职工违规情况。
(四)将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将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心网站公布。
(六)将相关信息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七)对于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交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相关负责人责任。
(八)对于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档案由各分支机构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装订资料包括调查表、中心会议纪要和经核实的虚假资料。本类档案每年装订一册,编号为当年提取档案最后一册,与当年的提取档案一起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9日起实施。
附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
附件: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 | ||||
编号:第 号 |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
个人账号 | 单位名称 | |||
调查情况 | ||||
调查人员: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
当事 人确 认 | ||||
当 事 人: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
分中心 管理部 意 见 | ||||
负 责 人: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