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12〕62号
为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49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保障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71号)和《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筹资标准
随着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中央、省市财政对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补助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普通居民(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100元。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及补助方式不变。
二、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50元调整为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350元调整为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700元不变。
对于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住院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不再另行收取上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费用。
三、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补助限额由3.5万元调整为8万元,同时大额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65%。
四、提高住院统筹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9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80%。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五、提高在校学生和重度残疾人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
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及中、小学生,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持有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六、增加长期门诊病种范围并提高支付比例
居民医保长期门诊在现有的6个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的基础上,新增加高血压病(二级以上)、糖尿病伴并发症、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共10个病种,同时,统筹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5%调整为50%。
七、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个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八、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按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兰人社发〔2010〕212号)的相关规定,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50%。
九、取消新生儿参保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取消原来规定的等待期、享受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规定未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信息来源兰州市人社局 发布人:王堃宇 点击数:10261 发布时间2012-12-31 1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