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4 11:52:00
兰人社发〔2016〕268号     各县区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兰州新区科教文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区经发局:    现将《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科技局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兰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兰州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兰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具体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商务局参与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组织推荐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主管本门意见做好预算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本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和市级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主体。申请单位应当是兰州市范围内注册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带动就业50人以上,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四)专业的导师团队。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与退出机制等规章制度。    (六)配套的孵化服务功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措施,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和投融资服务。    (七)有效开展孵化服务活动。拟申报的众创空间有成功的孵化或创业投资服务案例。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可提供的服务)、众创空间运营制度方案、取得的运营成效(提供成功案例)、下一步发展方向和计划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五)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人社局及三区管委会的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县区及三区管委会负责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后,组织专家通过实地查验和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经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并形成审议结果。    (四)审议结果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颁发“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    第八条  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或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且符合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经所在县区人社局及三区管委会的负责部门审核推荐,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可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由所属县区及三区负责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市级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市级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兰州市众创孵化联盟组织专家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扶持范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并给予一定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方案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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