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网约车迅速兴起,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但同时也存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省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2号)、(楚政办发〔2018〕12号),对网约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明确。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需要在国家及省、州确定的网约车管理基本原则和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网约车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具体行业标准、营运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问题,依法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的监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二、起草经过
为结合实际明确网约车管理的具体事项,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楚雄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以来通过实地调研、外出学习、网上查阅相关法规等方法,掌握本地实情,吸收借鉴楚雄周边城市及省外的先进做法,经7次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部门意见,于2019年8月形成《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初稿。2019年9月再次向楚雄市17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楚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思路和目的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规范网约车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优化我市交通结构。
一是实现平稳过渡。依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管理的具体事项,市工信科技、公安、网信、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督促楚雄市辖区内运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清理整改措施,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实现平稳过渡。
二是规范楚雄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本市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是明确楚雄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型档次高于巡游车标准,价格在10万元以上,车辆登记年限不得超过4年,持有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一辆车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营运中设置明显标识,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车辆购买交强险、相应标准的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金额不低于巡游车标准,并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是规范楚雄市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经楚雄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五是规范乘客文明乘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违反规定有吸烟和污损车辆等不文明乘车的乘客,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六是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经营企业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社会责任,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务监督网约车、驾驶员经营活动管理,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七是加强价格行为监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应在网约车平台上与约车人明确约定营运里程、路线和当趟运价,不得以巡游方式上街招揽乘客,不得以巡游车运价提供巡游车经营服务,恶意低价冲击出租汽车运输市场。
八是加强网约车服务监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网约车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允许开展跨区域或异地驻点运输经营活动。
九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 8年,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总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或使用年限自车辆第 1 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四、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5、《云南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2号)
6.《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
8.《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云运公客〔2016〕253号)
9.《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 号)
五、《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2条。
(二)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明确了我市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原则。第4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职责。
(三)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共7条,主要明确了在我市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细化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流程、时限等,制定依据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第五至十条。
(四)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10条,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准入条件,明确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流程、时限等。
(五)第四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共4条,主要内容是依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落实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承运人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规范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规范乘客文明乘车。
(六)第五章“监督检查”共10条,主要内容是依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明确网约车主管部门主管责任,工信科技、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七)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由于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越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所以本《实施细则》严格依照《暂行办法》及出租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对于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依法进行处罚。
(八)第七章“附则”说明。《实施细则》通过后有3个月的宣传期和过渡期,因此明确《实施细则》具体施行时间为2019年3月1日。
特此说明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0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