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家认为,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对于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品质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王少男
记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您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什么?
郑尚元: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自2002年以来已经推行十多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有待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建立就是完成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
在我国,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法》;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有《公务员法》,但事业单位的管理长期以来却无法可依。所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10章44条,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指明了法制化的方向。
记者:《条例》对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有什么意义?
郑尚元: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 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也客观存在。要解决这些问题, 迫切需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条例》的出台,在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符合 “于法有据”的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曾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条例》的出台,对实现《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 “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条例》将聘用制度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能起到什么作用?
郑尚元: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条例》建立了聘用合同制度,进一步将聘用制度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我们可以看出,《条例》通过明确以聘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确立或终止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淡化了档案、 编制、身份等限制,有利于营造人才公开平等竞争的氛围, 有利于建立人才自由流动的环境。
记者: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异同?
郑尚元: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比较大的。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以企业为主,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产业领域的一种雇佣,无论生产性行业、服务性行业,皆是如此。从劳动者的称谓来说,国际劳工组织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称作 “劳工” 或 “工人”,其范围并未包括我国事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两者之间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明显差异。 同时,实践中“劳动”和“人事”之间的差异也是存在的。
我国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 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按照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 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记者:《条例》在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方面有哪些积极作用?
郑尚元:《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从当前实践看, 因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论已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机制,完善我国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制度。
我相信,随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设的加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制度将来一定能够步入法制化轨道, 有法可依、有法可行。
记者:《条例》出台之后,您认为,还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哪些问题?
郑尚元:我们需要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劳动法体系而言,我国既有《劳动法》,也有专门规范社保关系的《社会保险法》,有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较而言,《条例》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和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等多方面的内容。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以推动《条例》的落实。比如,《条例》规定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事宜,实施法定工时休假制度;实施法定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些规定指明了方向,但如何落实还需要细化操作性规范。
我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法律制度的适用。如果《条例》在未来逐渐完善、深入落实的话,事业单位一定能够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权利义务明确,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