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劳务派遣始兴于欧美及日本的7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外资企业大规模进驻中国大陆,劳务派遣首先被外资企
业使用,并逐步扩展到国企、民企乃至事业单位、政府机构。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的形
式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合法地位,消除了劳务派遣“大规模存在法律空白”的尴尬地位。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机构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接受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不违背
《劳动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亦可与劳动者签订《上岗合同》。实施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可实现脱身于繁琐的人事事务,
劳资工作也完全交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专注于核心事务的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综合用工成本显著下降,实现“省心”、
“省力”、“省钱”,“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三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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