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


  根据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等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指引如下。

  一、总体原则

  依法依规,减少现场办理和人员跑动,有效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疫情解除前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规定向我市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工伤认定业务,应当推行“不见面”办理。

  三、办理规程

  (一)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补正材料,可以使用“不见面”办理方式,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递办,采用网上办事大厅、快递邮寄、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办理。

  (二)受理: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申请人通过“不见面”办理方式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鉴于我省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补正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当事方可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三)取证: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更好保护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料。

  (四)送达: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全面实行邮寄方式送达工伤认定等文书,减少当事人上门签领。

  (五)标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当按规范在工伤认定业务信息系统(省和市)中,对工伤职工个人信息资料加上工伤认定标识。如属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需同时加上相应标识。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防疫人员工伤认定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积极主动与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对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一旦发现有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所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立即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加强业务指引,帮助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后补”予以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将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把保障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作为当前工伤保险的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依法办事。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作清晰的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事指南,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社会公布工伤认定业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不见面”办理方式(附件),及时发布有关通知公告,做好解疑答惑、加强业务指导,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细到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争取办事群众理解和支持。

  附件:广州市各区工伤认定业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不见面”办理方式.xls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