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指以用人企业为主导,由企业与学校(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方式共同承担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二)背景及依据

  技能人才培养主要分为学校培养、企业培养、校企合作三种模式。在学校培养模式当中,无论是技术标准、课程设置、实训环境还是师资力量等方面,与企业真实需求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学用脱节、供需错位的问题较为突出。在企业培养模式当中,急功近利的现象较为普遍,所组织的职工技能培训大多数为“短平快”项目,局限于生产工艺的部分领域、部分环节、部分工序,缺乏对职业标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系统学习、系统训练。在校企合作模式中,仍然突出学校本位而不是企业本位,存在着“重学历、轻能力,重理论、轻操作,重装备、轻实训”的“三重三轻”现象。

  为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选取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我市于2016年启动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模式共同培养技能人才。从试点实践情况看,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于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年10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为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我市技能人才供给侧改革,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依据《意见》和《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本市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的企业。

  (二)补贴申请条件

  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审列入学徒培养计划,健全新型学徒制基本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完成学徒培训方案和学徒备案的企业,可申请学徒培训补贴。

  (三)补贴规则及标准

  1.企业根据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徒人数及其培训技能等级,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企业可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学徒培训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预支20%的补贴金额。企业完成全部培训和结业考核任务后2个月内,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贴资金余额。

  2.补贴标准为:四级(中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5500元/人/年、三级(高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7000元/人/年、二级(技师)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8500元/人/年。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四)补贴流程

  1.申报及评审

  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资质条件和培养计划的完备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审。按照评审结果在各区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限额内确定列入计划内的企业目录和学徒人数。

  2.备案及开展培训

  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健全新型学徒制基本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目录公布之日2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学徒培训方案和学徒备案。

  区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到企业实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备案。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第二次核查评估,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企业应当自备案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按照备案的培训方案组织备案学徒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

  3.预支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及发放

  企业可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学徒培训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预支20%的补贴金额。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预支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于受理之日次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预支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已预支补贴资金额大于可申请补贴资金总额的,企业应当在培训期限结束3个月内退还差额。

  4.剩余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及发放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和结业考核任务后2个月内,可以提交规定材料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贴资金余额。

  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受理之日次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余额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五)资金保障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各区(含国家、省、市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或者符合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资金渠道列支”,2022年开始,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不得再申报当年度新型学徒培训项目。

  2.此前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试点的企业,可以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相关规定申领补贴。

  3.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