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要点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

提出: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解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本次全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我市的影响主要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我市企业职工五险没有影响。我市从2000年1月起,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险种的登记、申报、核定、缴纳等征缴程序、模式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执行,也即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

(二)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

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解读:2017年7月1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14%,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分类指导,按四类片区设置,片区缴费工资下限为片区各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片区缴费工资下限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执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按照国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求,维持相关征缴标准政策。

(三)稳定失业保险费率

提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解读: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

〔2015〕8号)精神,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执行至2020年。

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为0.8%,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一次性领取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不享受浮动费率。

(四)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从6.5%降至6%,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根据我省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五)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提出: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部署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各市进一步改革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逐步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了约46%,比全国平均低约50%。

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等情况,我省将分三类地区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在各市现行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下调20%,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下调30%,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下调40%,从2019年1月起实施至2020年12月底。在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再降低约30%。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六)降低残保金征缴标准

提出: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解读: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七)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化水平提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组织30场以上省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10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通过组织省内招聘活动和省际劳务对接活动,为招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面对面的供求匹配平台。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充分发挥劳务工作站“娘家人”的作用和优势,密切加强与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促进外省务工人员在我省稳定就业。

(八)加大劳动力开发支持力度

提出:支持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补助。

解读:可通过制定劳动力开发计划、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等形式,明确一定时期内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数量目标和补助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具体承接有关工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推荐劳动力参与到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期限的,补助标准为400元/人。

(九)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提出: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解读:从三方面着手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一是打造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采用“政府搭台、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是建成业务范围全涵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提出: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被市推荐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给予5万元的补助。

解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严厉惩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十一)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

提出: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解读:重点用工企业对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有重要影响。文件明确,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主要工作包括开展人力资源需求摸查、对重点企业分类建档立库、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有利于及时了解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和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统筹协调相关劳动力资源,及时为企业缓解用工困难。

(十二)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专项供需对接

提出: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解读: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目的是帮助重点用工企业缓解用工困难,促进劳动者批量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重点用工企业的用工规模、用工地点、招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文件提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满足相应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通过实施资金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开展用工招聘服务。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十三)延长社保补贴期限鼓励吸纳就业

提出: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解读: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原已享受过此项政策的补贴对象,不可申请额外享受一年;仍处于政策享受期限内的补贴对象,补贴期限延长至2年。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带动更多就业

提出:(1)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解读:(1)本条政策通过补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微企业用工成本。小微企业首次申请此项补贴时,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含4年)。

(2)家政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文件明确,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险的50%给予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的组织形式向员工制“转型升级”,提升家政服务效能。

(十五)鼓励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提出: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市向省推荐参加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选的,由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解读:脱贫攻坚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力军。政策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给予补贴,既可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也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通过劳动早日脱贫增收。

(十六)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提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

解读:本措施是落实国家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具体措施。我市以2018年末基金累积结余数为基数,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数的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的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根据基金滚存结余额、年度基金支出以及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出需求自行确定。

(十七)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解读:个人贷款额度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从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捆绑性”贷款最高额度从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从原来的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上浮3个百分点即为7.75%,如果实际贷款利率低于7.75%,则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如果高于7.75%,则按7.75%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十八)创业资助“提标扩面”

提出: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

解读: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可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生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

(十九)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提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解读: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均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年400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3年)、以及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提出: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市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

解读:支持面向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建设,为到乡村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等服务,改善乡村创业环境。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将由地级以上市按照每个基地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二十一)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解读:基层是高校毕业生锻炼能力、提升自我的广阔舞台,本条政策扶持对象是到基层就业(服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其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到基层就业补贴。

(二十二)三支一扶“扩量提标”

提出: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解读: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生活补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

(二十三)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提出: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

解读: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此条政策进一步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帮助家庭困难和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与到投身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十四)扩大大学生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提出: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解读:此条政策进一步优化了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形式,将培训时间范围放宽,由高校学生结合情况自主选择,让有培训意愿的学生能更早参加培训,进一步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十五)鼓励投身创业创新

提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解读:此条主要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强调孵化载体要重点做好服务支持,协助其申请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二十六)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提出: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1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5场以上。支持省内外高校建立“清远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络指导站”,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是专门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搭建的双向选择平台,通过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中对接洽谈机会,降低招工找工成本。同时,积极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用,近距离提供服务。

六、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二十七)加强培训规划和引导

提出: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8000人次以上。

解读:我省现行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在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力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脱节、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本规定从四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是明确培训目的和方向为支持经济转型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强调计划管理,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当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紧密围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全面开展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调查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年度劳动力技能补贴计划。通过计划管理,提升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是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即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全市每年争取培训补贴8000人次以上。四是明确补贴范围。劳动者取得技能补贴计划内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相关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均可按规定提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二十八)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提出: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解读:市人社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供给情况,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允许各地对获得目录中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省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最高提高30%,激励劳动者适应企业需求,提升技术技能。

(二十九)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

提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解读:文件放宽了现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即原政策要求参保3年以上方可申领补贴,现调整为1年以上即可。

(三十)发挥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推动技能培训作用

提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

解读:一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二是支持校企“零距离”融合。当前学校联合企业开展社会培训所得收入的用途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培训工作的开展。文件明确此项规定,旨在明确相关收入可用范围,为学校使用职业培训收入投入教育再生产提供依据,调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培训的积极性。

七、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三十一)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

提出: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

解读:不属困难企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2015〕54号)精神,继续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即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适当提高至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困难企业上年末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进行返还。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同时享受54号文所规定的稳岗补贴。

(三十二)支持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

提出: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解读:此条政策主要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将困难职工稳在企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文件进一步明确“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三十三)支持失业人员参加短期技能培训

提出: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读:本条政策属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术水平,实现再就业和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的措施。其中,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失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可申领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参加培训的困难企业失业职工中,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

提出: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解读:此条政策主要是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困难职工就业,对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的,一律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对人力资源机构在吸纳就业过程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也一并给予补贴。

八、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三十五)就业见习“扩量提标”

提出: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单位需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解读: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特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的就业扶持措施。文件将就业见习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宽,涵盖16-24岁期间还未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对生活困难的见习者,加大帮扶力度;通过留用补贴,鼓励用人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提高参加见习与正式就业的转换率。

(三十六)支持新业态就业

提出: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1/2的社保补贴。

解读:当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送餐员等,其中部分人员未与相关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模式较传统劳动关系有所区别,灵活度较高,一般称为灵活就业。文件明确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鼓励其依托劳动力需求较大的互联网服务平台,自谋职业、自力更生,进一步拓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渠道。

(三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

提出: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解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对象等就业特别困难的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阶段性安置,对吸纳其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最长3年(就业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个人社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得到过渡性就业和社会保险保障的机会,落实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帮扶。

(三十八)发挥多层次保障作用

提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解读:按照《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1〕194号)精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当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即同时为其缴纳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十九)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

提出: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有利于帮助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和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其在常住地(就业地)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就业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