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全球化,我们离它还有多远?

2021-04-16 18:31:12

众多周知,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为提供数字服务的互联网科技企业。


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36.2%。另外,在福布斯2019年全球数字经济100强企业榜单上,有14家是中国企业,在2020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有7家互联网公司,中国企业就有4家。


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我们国家是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生产大国。加上《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以提供数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企业将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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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样,面对数字税全球化,我们离它还有多远?


虽然我们数字化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线上的税收征管制度却并不完善。


现在,企业和个人之间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交易行为是没有办法征税的。占据数字经济主导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确存在着税收和税源背离的问题,收入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数字企业发达的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京津冀等地区,但实际创造用户价值和承担缴税的消费者(税源)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容易造成加大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目前我们国家18个税种都受到了数字经济的影响。数字化改革已经不只是数字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整个市场经济共同面临的挑战,提出“数字化新税制”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也认为,现在主要的税种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未来无论是税收征管、税种、税基等,可能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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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球数字税改革进程加速,争议焦点已经由征收的“必要性”演变为“可行性”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家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更是明确提出,我国应该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尽管数字税仅仅是针对提供数字服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但实际上它涉及的是实体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税制公平问题,以及直接关系到用户数据的价值与利益分享的问题。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经所财经政策研究室主任张淑翠表示,我国传统通信服务业务、移动支付相关业务、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等相关行为基本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再征数字税,将引发重复征税问题。


既然数据来源于用户,又是平台的价值来源,那么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也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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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新业态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征管能力。


1)纳税主体确定难度增加,因现实中部分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未进行税务登记,交易双方可通过技术手段变更或隐匿身份信息,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2)课税对象界限模糊,数字经济交易活动涉及较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数据等,相对于传统产品或服务更为模糊,产品价值评估难度较高,导致抵扣等环节避税风险提高。


3)对税收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例如针对传统支付方式的应税资金监控手段无法满足网上支付的监管需求。


目前,数字税涉及的数据财产权、国家数据主权等尚缺乏法律支撑,以及如何剥离平台经济中用户创造的价值,如何在用户、企业与政府之间分配数据利益,如何解决跨区域税收分配等问题,都需要时间梳理。


加上我国是全球少数拥有自主完整互联网生态体系的国家,并未面临欧洲各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窘境,国跨国互联网企业较难在中国获取利润,因此开征数字服务税并没有显得像欧洲各国那样地紧迫。


数字税全球化已成趋势,虽然我国尚未效仿欧盟推行数字税,但会以“数字税”为契机优化中国税制设计。也正如刘尚希所说的:“摸索建立新税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同时,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必然也会面临其它国家征收数字税。那么诸如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等国内互联网巨头,它们更应该与当地税务部门、立法机关、商协会组织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数字服务税政策法规和双边税收协定中相关条款动态,制定节税与合规共容的最优方案,科学、依法降低税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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